青岛莱西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85执9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
被执行人姜**,女,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莱西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第三人莱西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西民初字第2392号民事判决书,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义务。经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23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巍
审判员***
审判员周礼建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