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91民初91号
原告:张家口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纬三路**世纪豪园**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文涛,河北文昌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张家口产业集聚区沈孔路南div>
负责人:周之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伟,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玉虎,男。
原告张家口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张家口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2月25日,原、被告签订《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铸造分厂喷漆线气升级改造工程合同》,约定合同总价为175000元。现工程早已完工并通过被告的验收,已经投入使用,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至今仍有105000元尚未支付。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欠款10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关于原、被告的合同欠款,被告已于2018年5月15日向原告支付了一张金额为100000元(号码为130810000514120171205135080549)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因票据承兑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涉嫌票据违法犯罪活动,延期兑付到期票据,此汇票暂未兑付。原告应按票据追索权向任意前手或出票人、承兑人行使追索权,不应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被告。本案应属于票据纠纷,按照属地,应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移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精神,涉及到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由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虽不涉及宝塔石化等公司,但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均为宝塔石化关联公司,案件起因也是其出具票据延期兑付引起,故本案应由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或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要求原告张家口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明确其诉讼请求及依据的法律关系,原告坚持按照买卖合同关系,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欠款105000元,故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铸造分厂喷漆线气升级履行工程合同》第七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执,由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并未明确约定是由张家口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还是由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对管辖法院的约定不具有唯一性,属于约定不明确,故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约定的工程地点为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铸造分厂喷漆线,也就是被告公司处,而被告住所地为张家口产业集聚区沈孔路南,属于张家口市万全区,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为张家口市万全区,属于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因此,本院对于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移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闫昊昀
人民陪审员  董利平
人民陪审员  田秀琴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佳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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