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08民初959号
原告:***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开发区纬三路**世纪豪园**楼902。
法定代表人:李国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文涛,河北文昌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产业集聚区沈孔路南
法定代表人:周之胜,经理。
原告***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原告***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侯志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