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08民初959号

原告:***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开发区纬三路**世纪豪园**楼902。

法定代表人:李国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文涛,河北文昌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产业集聚区沈孔路南

法定代表人:周之胜,经理。

原告***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原告***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侯志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