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05民初2666号
原告:**,女,汉族,1986年11月5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
被告:福建省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754973730Y,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山腰万星城市广场三号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庄培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军,泉港区南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暂不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郭文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钟小玲
书 记 员 郭展玲
附: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