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越都模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05民初2418号
原告:福建越都模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31QQTK4W,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君竹路83号开发区科技发展中心大楼第四层D410室(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陶信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涵柯,北京昆泰(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754973730Y,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山腰万星城市广场三号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庄培元。
原告福建越都模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越都模板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福建省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越都模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原告福建越都模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文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钟小玲
书 记 员 郭展玲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