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825民初2268号
原告:**,男,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声瑞,福建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杼,福建致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被告:福建省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山腰万星城市广场三号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754973730Y。
法定代表人:庄培元,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泽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声瑞、陈杼、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泽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广泽公司、***支付**挖机台班费84000元,并支付以84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广泽公司、***负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广泽公司承建连城县乡镇污水厂网一体化文亨项目建设工程。2018年至2019年间,因工程需要,连城县乡镇污水厂网一体化文亨项目部雇请**进行污水管道挖掘工作。2019年8月1日经**与***结算,***以结算单形式确认连城县乡镇污水厂网一体化文亨项目部尚欠**挖机台班费104000元的事实。现连城县乡镇污水厂网一体化文亨项目工程已于2019年结束,**多次向广泽公司、***催讨拖欠的挖机台班费,但广泽公司、***仅于2020年1月支付给**20000元,现广泽公司、***仍尚欠**挖机台班费84000元。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诉。
***辩称,***系连城县乡镇污水厂网一体化文亨项目部临时管理人员,该工程由廖荣华、黄永斌施工,黄永斌雇请***管理工地,所以***出面与**结算。连城县乡镇污水厂网一体化文亨项目部尚欠***工资,目前***要求与廖荣华、黄永斌结算工资。***同意协助**催要台班费,但***不欠**债务,***不承担还款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间,广泽公司承建连城县乡镇污水厂网一体化文亨项目建设工程,广泽公司成立了连城县乡镇污水厂网一体化工程文亨项目部。2018年、2019年间,连城县乡镇污水厂网一体化工程文亨项目部雇请**的挖掘机施工。2019年8月1日,经**与***结算,连城县乡镇污水厂网一体化工程文亨项目部尚欠**挖机台班费104000元。双方立下了一张结算单,**、***在结算单上签字并捺印。结算单的内容为:“经由**(中型挖机120型)经文亨污水项目部总结,工时与款结算如下:2018年总款36000元(叁万陆仟元整),2019年2月22日至2019年7月31日合计340小时(53单)×200小时计68000元(陆万捌仟元整)。总结算104000元(壹拾万肆仟元整)”。因该工程拖欠工资,工人到有关部门投诉,广泽公司派工作人员到当地处理。2020年1月,广泽公司的财务人员从自己私人账户上转账20000元给**,支付了20000元挖机台班费。
上述事实,有**提供的结算单、照片,**、***在法庭上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连城县乡镇污水厂网一体化工程文亨项目部雇请**的挖掘机施工,挖掘机何时施工、施工的内容均由项目部决定,**按施工时间及双方事先约定的每小时的报酬计算台班费,连城县乡镇污水厂网一体化工程文亨项目部与**之间属承揽合同关系。连城县乡镇污水厂网一体化工程文亨项目工程系由广泽公司施工,该承揽合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由广泽公司承担。经**与连城县乡镇污水厂网一体化工程文亨项目部的管理人员***结算,连城县乡镇污水厂网一体化工程文亨项目部欠**104000元台班费,结算后广泽公司已支付了20000元,现尚欠**84000元。双方在结算单上未约定付款日期,**随时有权向广泽公司主张。**要求广泽公司支付欠款及拖欠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与**结算,系履行职务行为,***主张其不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采纳。广泽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属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省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84000元,福建省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应以84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30日起按年利率3.85%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要求***共同偿还84000元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福建省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谢海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林 惠
书 记 员 李丽萍
附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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