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803民初279号 原告:***,女,1977年6月19日生,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惠安县。 被告:福建省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山腰万星城市广场三号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754973730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述俩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泉港区南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龙岩市永定区纳川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金***25号住建局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MA348KT41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市永定区纳川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认为,本院于2023年01月16日向***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33,294.30元,期满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戴 庆 福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