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402民初424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外来经商人员,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昂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外来经商人员,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
被告:福建省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山腰万星城市广场三号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西藏泉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米林县扎绕乡多卡小集镇B栋5、6、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股东,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西藏泉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5日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福建省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杨 雯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格桑**
书 记 员 **措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