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803民初3179号 原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法定代表人:庄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泉港区南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2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被告:龙岩市永定区某某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永定区某某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实行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变更诉讼请求后,以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900元,由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