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越兴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越兴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景悦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沪0115执387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越兴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景悦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越兴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沪0115民初725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18年3月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故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等集中调查后,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及股权。除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上海越兴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沪0115民初725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