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越兴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越兴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锦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83524号
原告:上海越兴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1层E区2031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罗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端坤,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炎炎,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锦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新城主城区环湖西一路99号6号楼A207-49室。
法定代表人:戚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兰兰,辽宁米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现代建筑装饰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258号3楼、4楼。
法定代表人:翁晓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晓奇,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越兴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锦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现代建筑装饰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越兴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越兴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越兴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越兴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陶郑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马怡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