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432民初1220号
原告:邯郸市新颐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平县城南新区锦泰路中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2MA0861B0X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十力(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亦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东环路中段东污水处理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57821470X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新颐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亦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新颐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邯郸市新颐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元,由原告邯郸市新颐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