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14777号
原告:**,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被告: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中山市三乡镇中心区景观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007357539P。
负责人:林冠军。
被告:广东万嘉达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凤镇金怡南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43655454L。
法定代表人:何建华。
原告**与被告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广东万嘉达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8612元,逾期不交,则依法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至今未能提交交款凭据,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叶迟玖
人民陪审员 李立坚
人民陪审员 黄胜先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梦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