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3号首层及二层部分、十五层部分、十六层至二十层全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2000669819579W。
主要负责人:刘鹏。
委托代理人:孙涛、王玉倩,系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建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高平工业区金三大道东兴盈路1号兴盈苑B幢9卡、10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90140029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万嘉达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金怡南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43655454L。
法定代表人:何建华。
被执行人:何建华,男,196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被执行人:麦雪梅,女,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被执行人:***,男,199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被执行人:何宇菁,女,199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金怡南路32号。
被执行人:何权明,男,194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金怡南路32号。
被执行人:崔琼珍,女,194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金怡南路32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执行人广东建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万嘉达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何建华、麦雪梅、***、何宇菁、何权明、崔琼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2071民初6144号民事判决书及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20民终2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东建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万嘉达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何建华、麦雪梅、***、何宇菁、何权明、崔琼珍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本金9915172.16元及罚息(详见生效法律文书),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8801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已拍卖了被执行人何建华位于中山市的土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拍卖了被执行人***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车位。本院已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发函至上述法院参与拍卖款的分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向本院申请暂停处理被执行人何建华、麦雪梅名下位于中山市东区的两处抵押房产,并申请案件终结案件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的本案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粤2071执恢20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当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刘 忠
执行员 傅东江
执行员 彭恩诺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