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万嘉达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榄支行、广东某某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执异73号
案外人:梁婉萍,女,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腊光,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珊,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榄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升平中路1号。
主要负责人:谭伟民。
被执行人:广东***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金怡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何建华。
被执行人:何建华,男,汉族,1967年3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被执行人:麦雪梅,女,汉族,1967年3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被执行人:何篙兰,女,汉族,1950年2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
本院在执行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榄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小榄支行)与广东***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何建华、麦雪梅、何篙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梁婉萍以其合法受让涉案债权为由,向本院提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梁婉萍称,农商行小榄支行与***公司、何建华、麦雪梅、何篙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2072执9441号,农商行小榄支行已于2019年1月2日将涉案债权依法转让给梁婉萍,并于2020年7月24日在《南方日报》A04版刊登的《债权转让公告》,梁婉萍以依法享有上述债权。梁婉萍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申请变更梁婉萍为(2020)粤2072执9441号案的申请执行人,梁婉萍并就其陈述的事实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2020)粤2072执9441号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一份;2.债权转让协议一份、3.照片打印件三页;4.账户查询明细一份。
申请执行人农商行小榄支行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的证据。
被执行人***公司、何建华、麦雪梅、何篙兰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的证据。
本院查明,关于农商行小榄支行与***公司、何建华、麦雪梅、何篙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公司、何建华、麦雪梅、何篙兰未自觉履行已生效的(2018)粤2072民初13960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20年10月29日,农商行小榄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20)粤2072执9441号。
另查明,2018年12月28日,农商行小榄支行与梁婉萍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农商行小榄支行将其合法持有涉案债权转让给梁婉萍所有,转让金额为本金20000000元、利息(包括正常利息、罚息、复息)803719.33元、诉讼费145453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律师代理费280000元。梁婉萍需于2019年1月2日前向农商行小榄支行支账号为8002××××8948的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转账债权转让价款21260401.67元。梁婉萍提交的账户查询明细记载梁婉萍于2019年1月2日通过其名下账号为8001××××2856的银行账户转账21260401.33元至账号为8002××××8948的银行账户。
又查,农商行小榄支行在本院无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2020年7月24日,农商行小榄支行将上述债权转让事宜于南方日报A04版进行登报公告。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梁婉萍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受让了农商行小榄支行的债权,梁婉萍作为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接收涉案债权,并有权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其异议申请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案外人梁婉萍为(2020)粤2072执9441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胡圣开
审判员  高锡恒
审判员  马世卿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崔梦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