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执1155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中银大厦。
主要负责人:叶祝华,行长。
被执行人:广东***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金怡南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
被执行人:麦雪梅,女,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文路88号远洋城鎏金山别墅132幢。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申请执行人广东***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麦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2071民初1835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东***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麦雪梅应向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中小-GDK476440120150594-4号)项下借款本金2722109.2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清偿《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中小-GDK476440120160590-3号)项下借款本金1549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详见生效法律文书)。因被申请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全国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依法于2020年8月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广东***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号牌为粤T×××××、粤T×××××、粤T×××××小型汽车、粤T×××××大型汽车、被执行人***名下的号牌为粤T×××××小型汽车、被执行人麦雪梅名下的号牌为粤T×××××小型汽车,但以上车辆未实际扣押归案,故暂无法处理。另,本院拟处理本案诉讼保全期间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中山市××同安村的房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申请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的执行,并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的本案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2071执115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彭亚辉
执行员 陈淑愉
执行员 王宏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