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万嘉达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广东建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2071执16288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2000669819579W,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博爱五路大东裕商业大厦首层**。

主要负责人:林梓东。

委托代理人:孙涛、王玉倩,系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建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90140029J,住,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高平工业区金三大道东兴盈路**兴盈苑**9卡0卡。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万嘉达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43655454L,住,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金怡南路**定代表人:何建华。

被执行人:何建华,男,196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执行人:麦雪梅,女,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执行人:***,男,199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执行人:何宇菁,女,199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执行人:何权明,男,194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执行人:崔琼珍,女,194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执行人广东建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万嘉达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何建华、麦雪梅、***、何宇菁、何权明、崔琼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2071民初6144号民事判决书及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20民终2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东建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万嘉达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何建华、麦雪梅、***、何宇菁、何权明、崔琼珍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本金9915172.16元及罚息(详见生效法律文书),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8801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下列房地产及车辆:一、何建华所有的位于中山市××××号车库的房地产[土地证号:&tim**;×××;房产证号:C1××07]。二、何建华所有的位于中山市东区××鳌溪××号的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附着建筑物[土地证号:&tim**;×××]。三、被执行人何建华所有的位于中山市东区××鳌溪××号的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附着建筑物[土地证号:&tim**;×××]。四、被执行人何建华所有的位于中山市××高平村的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附着建筑物[土地证号:国&tim**;×××]。五、何建华所有的位于中山市××高平村的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附着建筑物[土地证号:&tim**;×××]。六、被执行人何建华所有的位于中山市××高平村的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附着建筑物[土地证号:&tim**;×××]。七、被执行人麦雪梅所有的位于区地下车库××号车库的房地产[土地证号:&tim**;×××;房产证号:**××46]。八、被执行人麦雪梅所有的位于房的房地产[土地证号:&tim**;×××;房产证号:**××41]。九、被执行人麦雪梅所有的位于房的房地产[土地证号:&tim**;×××;房产证号:**××08]。十、被执行人麦雪梅所有的位于房的房地产[土地证号:国&tim**;×××;房产证号:**××04]。十一、被执行人麦雪梅所有的位于号车位的产权[土地证号:国(2010)易2183**;房产证号:**××82]。十二、被执行人麦雪梅所有的位于号车位的产权[土地证号:国(2010)易2183**;房产证号:**××94]。十三、被执行人麦雪梅所有的位于、××、××号汽车位的产权[土地证号:国(2013)易21054**;房产证号:**××92]。十四、被执行人麦雪梅所有的位于房地下室的房地产[土地证号:国(2013)易21054**;房产证号:**××94]。

十五、被执行人何建华名下的号牌为粤T×××××小型汽车一辆。十六、被执行人何建华名下的号牌为粤T×××××小型汽车一辆。

十七、被执行人麦雪梅名下的号牌为粤T×××××小型汽车一辆。

十八、被执行人麦雪梅名下的号牌为粤T×××××小型汽车一辆。

十九、被执行人***名下的号牌为粤T×××××、粤T×××××小型汽车各一辆。二十、被执行人***名下的号牌为粤T×××××、粤T×××××小型汽车各一辆。二十一、被执行人何权明名下的号牌为粤T×××××普通摩托车一辆。二十二、被执行人何权明名下的号牌为粤T×××××普通摩托车一辆。二十三、被执行人崔琼珍名下的号牌为粤T×××××普通摩托车一辆。二十四、被执行人崔琼珍名下的号牌为粤T×××××普通摩托车一辆。上述房地产于2019年1月22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其中何建华名下位于中山市××高平村的土地{土地证号:&tim**;×××)}已办理过户,无法查封】。由于上述房地产由另案首封,本案暂不宜处理。上述车辆于2019年1月12日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由于暂未发现上述车辆下落,无法处理。如需对上述财产续封,请提前十天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造成查封财产转移等风险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另查,本院另案(执行案号:2019粤20**执恢2136号)已拍卖了被执行人麦雪梅名下位于房,本案的债权待参与分配。另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正在处理被执行人何建华名下位于中山市东区××鳌溪××及××东区××鳌溪××及××中山市××高平村【不动产权证号:××××】的三处房地产,本院已发函至该院参与分配,但暂未有回复。

又查,本案三处抵押物已办理诉保查封:即被执行人何建华、麦雪梅名下位于中山市东区新村171号的房地产、何权明、崔琼珍、何建华、麦雪梅名下位于中山市东凤镇××××的不动产【土地证号:中府国用&tim**;×××号】及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房。经询申请执行人意见,表示同意待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处理完毕后仍不足以清偿本案债权时再行处理。

本案另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96588.87元,待分配。除此,本院依职权通过全国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及对其实施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的本案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2071执1628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当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刘 忠

执行员 傅东江

执行员 彭恩诺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梁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