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2民初872号
原告:***,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湖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绿地花都小区第21幢2**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84581581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0135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蚌埠中冶金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治淮路706院内南楼东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Q7KL0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蚌埠市湖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蚌埠中冶金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610元,减半收取98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