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302民初1677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被告:***,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赫店镇苏塘行政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国际花都***18-3-410号。
负责人:***。
被告:蚌埠中冶金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治淮路706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蚌埠中冶金龙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