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飞达风机有限公司

河北泰力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与鞍山飞达风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83民初807号

原告:河北泰力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南白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689274326D。

法定代表人:王萧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重游,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新峰,河北牛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1201410231754,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鞍山飞达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腾鳌镇永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7654137398。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斌,山东忆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14200310520738,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英博,山东忆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14202010230151,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河北泰力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鞍山飞达风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河北泰力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河北泰力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泰力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50元,由河北泰力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范占良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聪慧

书 记 员 张雨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