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381执1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鞍山飞达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腾鳌镇永安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龙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迎春街3-G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5588081533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74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迎春街3-G4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查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收入,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博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