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飞达风机有限公司

鞍山飞达风机有限公司与大连龙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381执1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鞍山飞达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腾鳌镇永安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龙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迎春街3-G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5588081533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74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迎春街3-G4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查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收入,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博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