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77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正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大庄经济开发区5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168770359H。
法定代表人:郑富明,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玉强,山东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东风街道七里河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16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112B48468139U。
法定代表人:崔金涛,主任。
申请执行人山东正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东风街道七里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正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终105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山东正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销对济南市历城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执行申请并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山东正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对济南市历城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执行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112执7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亚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马孔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