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正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民终16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正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大庄经济开发区508号。
法定代表人:郑富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绪仓,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付坤,山东有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
上诉人山东正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民初2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正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正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均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民初210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山东正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830元,减半收取291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830元,减半收取2915元,由上诉人山东正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周华
审判员  邵 波
审判员  王晓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许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