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正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沂南县某某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1民初3569号 原告:山东正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大庄经济开发区5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罗庄铭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沂南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镇长。 山东正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沂南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山东正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正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正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400元,由山东正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