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1民初3569号
原告:山东正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大庄经济开发区5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罗庄铭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沂南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镇长。
山东正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沂南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山东正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正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正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400元,由山东正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