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正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1民初1209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依汶镇***一组743号。 被告:山东正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大庄镇经济开发区50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沂南县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界湖街道历山路7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山东正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沂南县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经本院查明,本案第三人***在诉前已死亡。原告***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