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兄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5民初27619号
原告:***,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告:**,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重庆兄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龙睛路7号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22188319J。
法定代表人:唐青,董事长。
被告:**,男,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重庆兄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告知原告***、**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