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兄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铂驰酒店有限公司与重庆兄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12民初40886号 原告:重庆铂驰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6号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QE6K51。 法定代表人:文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兄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龙睛路7号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22188319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铂驰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驰酒店公司”)与被告重庆兄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兄弟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1年12月22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铂驰酒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兄弟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铂驰酒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费用暂定414386.93元(其中班组现场收方单备注不合格项目暂定49230.7元,墙砖脱落损失费用34000元,2101客房卫生间整改返工费用暂定31156.23元,墙体砌筑高度不够的损失费用暂定3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1月7日就**酒店第15楼至第21楼室内装修装饰工程签订《BC2017-GC-363**酒店第15楼至第21楼室内装修装饰工程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工程量审核产生争议,被告停工后双方于2019年8月30日对被告已完成工程量进行了核对,形成了《班组现场收方单》。双方合同于2019年11月26日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解除。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的反诉请求系主张工程进度款,而非工程所有剩余应付款项,因此未申请工程质量鉴定,一审法院也未告知原告关于被告变更诉讼请求一事,剥夺了原告相关的诉讼权利,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已就被告存在的部分工程质量问题向法院举示相关证据,且《班组现场收方单》有明确备注不合格的项目,但一审法院也未将工程质量不合格项目的相关费用从原告应付的工程款中扣除。原告因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如此处理并无不当,原告如认为被告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可以另案主张权利。原告已发现的被告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班组现场收方单》明确备注不合格的项目,该笔费用应由被告负责,金额暂定49230.7元;二是墙砖脱落及抹灰不合格的项目,原告已委托第三方单位整改,该笔费用合计34000元;三是合同约定墙体需砌筑到顶,但被告所砌的墙体高度明显不够,将给原告造成巨大的返工损失,该笔费用暂定30万元;四是2101客房因浴缸头尾的卫生间墙体与客房过道墙体之间净空尺寸较其他同户型客房短,导致浴缸安装后没有多余的位置安装水龙头,造成返工费用暂定31156.23元,以上费用合计414386.93元。遂起诉。 被告兄弟装饰公司辩称,1、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已经生效判决书确定于2019年11月26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原告对施工现场已进行其他施工,对被告施工完成部分已经覆盖或改变,无法确定原告所谓的质量问题是由被告造成;2、据被告了解,相应工地在被告撤场后,原告已委托其他施工单位施工,并已实际使用,据此,被告认为原告的另行施工和实际使用行为已视为对被告施工部分的验收合格;3、根据生效判决确定,被告施工的质保期至解除之日起算为24个月,现质保期已过期,被告保留要求原告支付质保金的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双方无争议的《BC2017-GC-363**酒店第15楼至第21楼室内装修装饰工程合同》《班组现场收方单》、(2019)渝0112民初24644号民事判决书、(2021)渝01民终5159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5日,重庆**酒店有限公司(铂驰酒店公司前身)作为甲方,兄弟装饰公司作为乙方签订《BC2017-GC-363**酒店第15楼至第21楼室内装修装饰工程合同》。项目名称:**酒店室内装修装饰工程。材料及施工工艺要求中约定,切墙,下墙做1000mm***,上墙做300*600加气砖,高度到顶(顶高3500mm)。 铂驰酒店公司和兄弟装饰公司均认可的《班组现场收方单》存在问题处显示,排水不合格(后期不能使用)、墙面不合格(垂直度相差10mm到20mm,面积(1.32*1.13)*2.8)、窗口贴砖不平、墙面不合格(垂直度相差10mm到20mm,面积(1.32*1.13)*2.8)、抽筋开裂,后期不能使用、回填不合格、墙面不合格(垂直度相差10mm到20mm,面积(1.32*1.13)*2.8)、无布管无布线、回填未做等问题。 铂驰酒店公司作为原告(反诉被告),兄弟装饰公司作为被告(反诉原告)的本院(2019)渝0112民初24644号民事判决书中查明,2019年1月10日、2019年1月19日,兄弟装饰公司均向铂驰酒店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称未收到完整版图纸。2019年3月5日发出《工程延期申请表》,认为未收到签章完善的图纸,未进行现场交底。兄弟公司申请对已施工的工程量按照合同约定单价计算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委托重庆金汇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进行鉴定,已施工工程量按照现场收方单计算。该所作出渝金汇工程(2020)鉴字第0389号铂驰酒店室内装饰工程合同纠纷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2020年7月3日现场踏勘时发现涉案现场铂驰公司已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正在施工,兄弟公司施工完成部分已覆盖或改变,鉴定人员无法只针对兄弟公司已施工部分进行查看和测量。鉴定意见:双方无争议部分造价944242.97元,双方有争议部分:对于根据设计图纸不能计算工程量且合同附件报价清单中工作内容描述也不明确的项目,鉴定人员向双方落实实际施工完成进度及工作量,但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各自提供了不同的工作量完成比例,由于铂驰公司已委托另外的施工单位进行后续施工,已覆盖或改变兄弟公司原施工部分,本次鉴定按照双方各自给出的完成比例分别计算工程量及造价:水电安装,按铂驰公司提供完成比例为56782.09元,按兄弟公司提供完成比例为141321.04元,吊顶安装,按铂驰公司提供完成比例为149677.89元,按兄弟公司提供完成比例为161598.11元,卧室回填,按铂驰公司提供完成比例为50120.43元,按兄弟公司提供完成比例为72239.5元,其他争议汇总,按铂驰公司提供完成比例为285288.09元,按兄弟公司提供完成比例为414963.52元。 铂驰酒店公司和兄弟装饰公司均认可在该案中的鉴定是依据《班组现场收方单》作出。 铂驰酒店公司另向本院举示了如下证据: 1、关于酒店客房房间(第15楼至第21楼)墙面贴瓷砖的相关约定及其附件。证明被告所贴瓷砖因抹灰不合格大幅脱落,原告委托第三方单位整改,产生费用34000元。 2、班组现场收方单备注不合格项目金额。证明原被告确认的班组现场收方单备注不合格项目金额49230.7元应由被告承担。 3、工程量清单。证明2101客房因被告所砌墙体之间净空不够,较其他同户型客房短5CM,导致浴缸安装后无法安装水龙头,需进行返工,费用预计31156.23元。 兄弟装饰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证1,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其乙方时间签订处为20年,在年和20年之间有空格,怀疑是事后补签,且该证据也说明原告对涉案工程已进行施工,该合同所述称区域是否被告原因造成脱落无法证实。对证据2、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为打印件,且证据3注明的时间为2021年9月30日,明显是后期制作,与原告的起诉时间9月30日重合。 对铂驰酒店公司举示的证据因系其单方制作,兄弟装饰公司不认可,本院不予采信。 铂驰酒店公司称瓷砖脱落的照片拍摄的2020年4月份。当时未告知兄弟装饰公司履行质保义务,因为当时处于法院诉讼过程中,也已向前案法院陈述该问题。出现该问题时,鉴定机构尚未进场,相关问题没有告知鉴定机构,铂驰酒店公司认为该部分鉴定机构有计量。收方单是按实收方,砌多少墙就计多少量。2101客房卫生间与过道墙体位置不准确,将卫生间面积砌小了,与其他同户型不同。相同户型的图纸一致,兄弟装饰公司未按图施工。 兄弟装饰公司称不清楚墙砖脱落问题,鉴定机构计量是以双方收方单为依据鉴定的,现场已无法收方。砌墙高度计价是据实收方。2101房间不存在返工问题。前案已查明,铂驰酒店公司未提供完整的全套施工图,均是做一点给一点。不清楚是否存在需返工的问题,即使存在兄弟装饰公司也是按图施工。 铂驰酒店公司称合同附件第一项砌墙有约定高度为到顶,实际未到顶。主张高度未到顶的损失依据为兄弟装饰公司砌墙高度未到顶就做了吊顶,铂驰酒店公司需要返工重做产生费用。该笔费用现在尚未产生。 兄弟装饰公司称具体是否每一面墙均到顶,不清楚。根据前案审理及鉴定,兄弟装饰公司是按图施工。 本院认为,铂驰酒店公司与兄弟装饰公司签订《BC2017-GC-363**酒店第15楼至第21楼室内装修装饰工程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对于铂驰酒店公司的请求本院评述如下:1、《班组现场收方单》备注为不合格项目,由于双方均认可在(2019)渝0112民初24644号民事判决书中鉴定机构是以《班组现场收方单》作为依据进行了工程量鉴定,故对此部分鉴定机构是否计入工程量本院无法确定,故对铂驰酒店公司的此项诉讼请求因其未举示相关的证据不予支持。2、对于墙砖脱落及抹灰不合格的问题,铂驰酒店公司在没有通知兄弟装饰公司履行质保义务的情况下,擅自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故对此部分是否属于兄弟装饰公司的质保范围本院无法认定。3、对于墙体问题,铂驰酒店公司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兄弟装饰公司所砌墙体未到顶。即使存在未到顶的情况,由于双方均明确计取工程量是按实收方,也即兄弟装饰公司并未收取未到顶部分的工程价款,铂驰酒店公司所称的损失也未实际产生,对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4、对于2101客房返工的问题,铂驰酒店公司并未举示证据证明该客房装修不合理,更未举证证明不合理的原因是由于兄弟装饰公司未按图施工造成,对其诉讼请求也不应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铂驰酒店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15.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757.9元,由原告重庆铂驰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许 迪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