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坊支行、山东安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302执恢48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坊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安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一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任艺晨,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市安泰实业发展总公司,住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一路3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新世纪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工业北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吕宗民,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坊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安泰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安泰实业发展总公司、临沂新世纪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临兰民二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安泰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安泰实业发展总公司、临沂新世纪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500万元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过付款专户(户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帐号:31×××59,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期限为一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进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