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6民初643号
原告***,男,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山东安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任艺晨,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安泰工程有限公司、丁佩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付原告218元,另21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牛毅虎
二0二0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任蒙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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