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安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

2020)陕0116民初643

 

原告***,男,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山东安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任艺晨,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丁佩峰,男,住江苏省大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安泰工程有限公司、丁佩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3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付原告218元,另218元由原告负担。

 

       牛毅虎

00年三月九日

      任蒙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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