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安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6民初643号   原告***,男,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山东安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住江苏省大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安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付原告218元,另21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0二0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