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7民初391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沭县镇南建筑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李宝进,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工业园**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临沭县镇南建筑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临沭县镇南建筑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4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据此作出(2019)鲁1327民初391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712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2019年7月31日申请人临沭县镇南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38账户内存款71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