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镇南建筑公司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23民初2007号
原告:大荔懋盛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赵景歌,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备娜,系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韦里,系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沭县镇南建筑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保进,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本诚,系山东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荔懋盛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沭县镇南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大荔懋盛商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荔懋盛商砼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自愿合法,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荔懋盛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81元,减半收取6240.5元,由原告大荔懋盛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百锁
审 判 员 牛 欣
人 民 陪 审 员 苏 智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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