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9财保832号
申请人:临沭县镇南建筑公司,住所地临沭县光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86125853D。
被申请人: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孙蒿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沭县临沭街道孙蒿科社区。
负责人:***,村委副主任。
申请人临沭县镇南建筑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孙蒿科社区居民委员会在临沭街道办事处经管站代管资金150万元。申请人临沭县镇南建筑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沭县镇南建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孙蒿科社区居民委员会在临沭街道办事处经管站代管资金15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临沭县镇南建筑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将该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