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镇南建筑公司

临沭县镇南建筑公司与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孙蒿科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29民初5537号
原告:临沭县镇南建筑公司,住所地:临沭县光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邰德见,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孙蒿科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邢自法,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沭县镇南建筑公司诉被告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孙蒿科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沭县镇南建筑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416.35元,减半收取19708.35元,由临沭县镇南建筑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