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民初149号
原告:商河县小强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许商曹家村南。
经营者:李学燕,女,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被告:临沂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沐县城泰安路东段(徐兴社区对过)。
法定代表人:李光宇。
被告:薛峰,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
原告商河县小强建筑机械租赁站与被告临沂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薛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商河县小强建筑机械租赁站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河县小强建筑机械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河县小强建筑机械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计26元,由原告商河县小强建筑机械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张 菁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 璐
书 记 员 翟元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