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26民初5283号之二
原告:**,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
被告:临沂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城泰安路东段(徐兴社区对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267101206P。
法定代表人:李光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临沂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案件宣判前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依法行使诉讼处分权的体现,其撤诉理由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32元,减半收取计4616元,诉讼保全费3236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泰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宗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