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6民初19号之一
反诉人:临沂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
法定代表人:李光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宏,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刘玉文与被告临沂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立案后,于2021年10月26日收到临沂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状。反诉人向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依法调解或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工程修复费等损失共计300000元及利息(暂定金额,最终以评估结果为准);2、反诉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至10月,反诉原告将承揽的栖霞风电升压站劳务工程分包给反诉被告施工。后反诉被告组织工人对升压站、中控楼、备品库、水泵房等进行了木工、钢筋等施工作业。因反诉被告操作不规范,未严格按照图纸及反诉原告要求施工,导致涉案工程出现了主体结构垂直度不够、严重倾斜等质量问题。后反诉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予以修复或赔偿损失均未果,因此酿成纠纷。现反诉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望判如所求。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4日作出(2021)鲁1329民初57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2022年1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临沂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与刘玉文的本诉请求不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不应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临沂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本院不予受理。
审判员 林守臣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韩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