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6民初19号
原告:***,男,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孔林,临沭沭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沂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
法定代表人:李光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宏,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临沂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立案后,于2021年11月4日作出(2021)鲁1329民初57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守臣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韩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