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9执22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临沂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临沂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10日作出的(2021)鲁13民终36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临沂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临沂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文超
二〇二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李珍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