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临沭县国丰种植专业合作社、临沂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329执保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国丰种植专业合作社,
住所地:临沭县玉山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曹飞燕,负责人。
被执行人:临沂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临沭县城泰安路东段(徐兴社区对过)。
法定代表人:李光宇,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1329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临沂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临沂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3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 宇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赵民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