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军民邨营造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军民邨营造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康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826执70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莉,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苏军民邨营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陈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陈,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淮安康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陈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陈,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淮安康源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军民邨营造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2019)苏0826民初63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一、被告江苏军民邨营造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261036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9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淮安康源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149元,由被告江苏军民邨营造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履行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核查。
2.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在被执行人所在地予以调查。
2、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依法轮候查封淮安康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暂不能处置的涟国用(2013)第8219号土地一宗及苏H×××××轿车一辆。后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6月25日达成分期付款协议且正在按协议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能实际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财产进行了核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了轮候查封暂不能处置的土地、车辆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听取了其意见。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付款协议,且已正在按协议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苏0826执700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嵇海峰
审 判 员 周 剑
审 判 员 朱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汤剑利
书 记 员 汪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