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26民初2555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1月15日出生,住涟水县。
被告:**,男,汉族,1978年8月16日出生,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学军,涟水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军民邨营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安东北路西侧。
原告***诉被告**、江苏军民邨营造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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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李林峰
人民陪审员 陶籽伊
人民陪审员 李佳庆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朱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