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26民初2555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6年11月15日出生,住涟水县。
被告:**,男,汉族,1978年8月16日出生,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学军,涟水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军民邨营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安东北路西侧。
原告***诉被告**、江苏军民邨营造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1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林峰
人民陪审员 陶籽伊
人民陪审员 李佳庆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法官 助理 周钰惠
书 记 员 朱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