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民初1450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1月13日出生,住荣成市幸福北区。
被告:威海市金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南山北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近,男,汉族,1976年7月14日出生,住荣成市。
原告**与被告威海市金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7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