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金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市金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民初1450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1月13日出生,住荣成市幸福北区。 被告:威海市金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南山北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近,男,汉族,1976年7月14日出生,住荣成市。 原告**与被告威海市金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7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