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金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市金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民初1339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被告:威海市金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381708585),住所地荣成市南山北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近,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原告***与被告威海市金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