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金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威海市金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于德福与***、威海市金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23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荣民三初字第20号
原告于德福,男,195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荣成崖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本礼,男,195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威海市金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荣成崖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德福与被告*本礼、威海市金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德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0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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