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豫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豫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东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东龙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财保588号
申请人郑州豫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政六街22号院8号楼507、508、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8623243U。
法定代表人应能春。
委托代理人刘国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军杰,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东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东龙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熊儿河路与才高街交叉口河南卫群大厦2#楼5-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555737620L。
法定代表人郭枋。
申请人郑州豫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东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东龙控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东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东龙控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一千五百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俊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景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