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杨格庄村村民委员会、荣成市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082民初332号
原告***,男,1949年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
370633194901270318,汉族,居民,住荣成市崖头镇***村1区19号。
委托代理人初桂爱,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村。
法定代表人**强,书记。
委托代理人***,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市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怀,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荣成市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进行了审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及同村部分村民于1981年开始在被告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的统一安排下,到其开办的***建筑公司上班工作,该公司后更名为荣成市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8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2012年被告荣成市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再安排原告及部分工人的工作。因原告需要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二被告并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缴纳,但被告始终未予缴纳。在此情形下,原告自己代被告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56130元。现诉请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代替二被告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5613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返还垫付的养老保险费用,系基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是否应承担的责任产生争议,故双方之间的争议为劳动争议,应当经过先行仲裁程序,若对仲裁裁决不服,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未经过先行仲裁程序,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违反劳动争议应当先裁后审的相关规定,不符合受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0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