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荣成市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082民初2020号
原告:荣成市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成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单位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顾恩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成市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后即1700元,由原告荣成市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