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082民初2020号
原告:荣成市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成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单位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顾恩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成市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后即1700元,由原告荣成市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