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082财保9号
申请人:荣成市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荣成市瑞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荣成市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荣成市瑞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荣成市寻山工业园内的冷库、办公楼、屠宰车间及附属设施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自有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荣成市瑞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荣成市寻山工业园内的冷库、办公楼、屠宰车间及附属设施。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